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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31日
德州市住建局网站发布通知
德州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收缴标准延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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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延续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收缴标准的通知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建管部)、房管中心,市住房和物业服务中心:2011年8月5日,德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规范物业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德政发【2011】10号),对我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收缴标准予以明确。按照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要求,《关于规范物业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德政发【2011】10号)拟废止,为确保我市维修资金收缴工作有序开展,根据《山东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鲁建物字【2020】7号)等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延续维修资金收缴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中心城区维修资金交存标准为:多层(1-6层)48元/平方米、小高层(7-12层)62.5元/平方米、高层(13层以上,含13层)80元/平方米。二、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或住宅小区外与单幢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按照相应建筑类型的标准交存。本通知适用于德城区、天衢新区,其他县(市、区)可参照制定执行。德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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